政府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摘要]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要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之后,再一次明确地方政府的……
[发布日期] 2008-04-01 [发布机构] 中国国土资源报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调查;土地;成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