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摘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
[发布日期] 2000-09-20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未税;矿产品;资源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