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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04-12-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出口;报关单;财务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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