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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7-0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焦煤;财务局;遵照执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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