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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发布日期] 1995-07-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营业税;工附业;问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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