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参见:……
[发布日期] 2006-09-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赠与;不动产;无偿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