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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 2004-05-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三峡工程;教育费;建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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