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
[发布日期] 2005-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