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注释: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发布日期] 2003-07-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所得税;扣除;移动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