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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
[发布日期] 2008-0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退税;合同;政策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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