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摘要]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
[发布日期] 2000-08-2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律师;个人所得税;事务所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