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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摘要]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9-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车辆;消防;购置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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