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
[发布日期] 2005-04-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调整;出口;退税率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