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一。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
[发布日期] 2005-12-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退税率;出口;公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