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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摘要]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发布日期] 1995-10-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航空航天科学
[关键词] 代扣代缴;地勤人员;经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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