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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
[发布日期] 2003-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退税率;出口;货物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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