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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从2004年5月2……
[发布日期] 2004-05-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出口;紧急;退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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