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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2月1日起,……
[发布日期] 2007-01-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退税;硝酸铵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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