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0-09-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外汇;补征;未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