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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5-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批发;环节;消费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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