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
[发布日期] 2009-0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供热;采暖费;居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