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摘要] 海关总署: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4-04-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妇产科学
[关键词] 增值税;免征;节育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