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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摘要]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
[发布日期] 1989-08-2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使用税;煤炭企业;土地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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