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摘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发布日期] 2003-10-0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带动力;手扶拖拉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