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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摘要]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请依照执行。………………
[发布日期] 1995-0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暂减;计征;资源税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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