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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12-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退税率;退税;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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