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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
[发布日期] 2004-1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计划单列市;专员;直辖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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