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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
[发布日期] 2008-02-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动化工程
[关键词] 退税;海关;区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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