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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摘要]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0-04-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边民;互市;免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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