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摘要]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车辆;免税;消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