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
[发布日期] 2007-09-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使用税;用地;城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