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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摘要] 陕西省税务局:你省陕税二〔1986〕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
[发布日期] 1986-04-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附加;征收;公用事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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