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6-07-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政策;所得税;国家税务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