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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发布日期] 2004-07-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空余;房产税;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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