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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
[发布日期] 1994-11-1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有色金属;焙烧;采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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