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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摘要]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日期] 2009-06-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国务院;自贸区;二十四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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