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限售;转让;个人所得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