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
[发布日期] 2016-11-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免税;进口;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