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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摘要] 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二、对……
[发布日期] 2013-1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成品油;税则;消费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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