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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
[发布日期] 2008-12-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采选;食用盐;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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