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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
[发布日期] 2004-09-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燃气轮机;动力设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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