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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摘要] 注释:条款修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
[发布日期] 1999-04-1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
[关键词] 增值税;药械;卫生防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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