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进口;物资;免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