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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
[发布日期] 2001-02-2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收视费;转播台;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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