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摘要]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
[发布日期] 2005-1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林业科学
[关键词] 车辆;免税;消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