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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
[发布日期] 1996-03-1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收取;管理费;销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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