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摘要]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发布日期] 1997-1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减免税;产品;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