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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摘要]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
[发布日期] 1987-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建筑学
[关键词] 经租;房管;房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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