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发布日期] 1995-06-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酒类;押金;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