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
[发布日期] 2006-09-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出口;退税率;退税 [时效性] Effective